为进一步深化教师队伍管理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依据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《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八项规定
一、要依法执教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。
二、要爱岗敬业。认真履行教师职责,尽心做好教学工作,以刻苦钻研的态度熟悉业务,以饱满的热情教书育人,顾全工作大局,服从工作需要。
三、要精心施教。努力探索教学规律,积极参与教学改革,不断丰富教学内容,切实改进教学方法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工作安排,认真备课,认真上课,认真辅导,认真批改作业,认真评定学生课程成绩。
四、要严谨治学。加强学习和调研,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,恪守学术道德,维护学术尊严,净化学术空气,倡导优良学风。
五、要严肃考纪。遵守考试管理规范,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,增强工作责任意识,严格考场纪律管理。
六、要尊重学生。真诚关爱每一个学生,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,以科学精神和人格力量激励学生。想学生之所想,解学生之所惑,教学生之所需。
七、要言行规范。讲究待人之道和教学礼仪,做到态度谦恭,仪表大方,语言得体,行为端庄。
八、要廉洁从教。沉心静气教书,全心全意育人,坚守高尚情操,发扬奉献精神。
八项禁令
一、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,严禁组织、参与“黄赌毒”和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,不得出入高档消费场所。
二、不迟到,不早退,不中途离开,不在上课时接听手机,不随意调课,不酒后进课堂,不在工作场所吸烟。严禁上班期间网购、炒股、聊天、玩游戏等。
三、承担监考工作不得有监而不严、视而不见、乱而不管的玩忽职守行为。
四、不准在科研、职称评定、成果评审中弄虚作假,抄袭剽窃、侵占他人劳动成果。
五、不能瞧不起学生,不准歧视学生,不得侮辱学生,不接受在校学生吃请,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六、不说脏话粗话,不用言行讽刺、挖苦学生;男教师不穿短裤、背心、拖鞋,女教师不穿吊带裙、超短裙、浓妆艳抹以及奇装异服进教室、宿舍、实训室等。
七、不准搬弄是非,谩骂侮辱同事,破坏团结,搞帮派分裂活动。
八、严禁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,严禁乱办班、乱收学生费用,严禁索要或接受学生、家长财物。